法律没有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调休的问题
但是按照《劳动法》第40、44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按不少于工资300%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以调休,不能调休的按不少于工资200%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不得以调休方式代替
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以发现,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并安排补休,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给了职工补休时间,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如劳动者遇到法定及公休假日加班而未得到加班费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也就是说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加了班的员工调休,但调休之后仍旧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这与周末安排加班可以用调休替代加班费的情况不一样。而要是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调休,但不支付加班费的,这样的行为无疑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