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备存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所谓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对上述书据免税,旨在鼓励财产所有人这种有利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造福社会的捐赠行为。
(三)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四)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有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2、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5、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税金。
一是应税凭证贴花纳税。即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二是大额税额开票征收。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
三是频繁业务汇总申报。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四是难以计算的依法核定。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