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可采取多种方式敦促物业进行整改:
1、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馈,要求物业限期整改。
要是经整改后依然不达标的,业主委员会可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2、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业主亦可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在物业服务不到位时,业主不应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毕竟拒交物业管理费是违法行为,且经物业催交后在合理期限内依然没有交纳的,物业可起诉业主并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
可以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向物业主张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可以依法解除其服务合同,另选物业。如果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大家团结一起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办理。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