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比如申请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等)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的权益,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超过申请时效,就是放弃了诉讼权利,其权利要求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时效也包括追索权利的时间限制(你的权利要求追索的时间范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追索 60天内的权利。
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和法院和对社会保险争议的时效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不论是什么时候不缴纳或少缴纳,它的时效并不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而放宽到你离开单位(以解除合同、开出退工单之日为准)那天开始计算,只要你在离职后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都算在时效内,都会受理。
二、社会保险的追索是无限期的。这需要两个前提:一是你在离职后60天申请仲裁;二是追索的只能是最后一个单位。
所以在单位工作时期,只要你搜集好相关的证据(你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收入的相关证据),在离职后的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途径规避其应当承担的缴纳社保义务。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或赔偿金。
遇到社保纠纷,主要有行政处理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因为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在适用司法救济方式时必须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对于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2、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