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侦查措施
1、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2、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3、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4、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5、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6、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一般是对现金往来日记帐、银行往来日记帐、物资帐和对涉案经济活动有关的帐页(册)、单据、票据等情况查证。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但需注意的是冻结存款、汇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数额为上报,冻结期限为6个月,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需重新审批,并办理续冻手续。
7、搜查、收集证据。搜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获取各种犯罪证据、发现和取得检查鉴定样本、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发现和确认犯罪现场。对于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书证,可以扣押。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应开列详细的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应及时上报统一保管;扣押的物品可作为证据的要随案移送。
8、税务核定。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或被指定有权进行税务核定的专业人员,对特定缴税主体在特定时期应纳税和实际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
9、 刑事技术鉴定。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中,需要对涉案的书证进行鉴别和判断时,公安机关应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分析和检验,就涉案的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作出鉴别和判断。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鉴定。
10、查缉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获的侦查措施。
二、特殊侦查措施
1、技术侦查。在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进行秘密调查所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2、内线侦查。在侦查活动中为掌握犯罪动向,了解犯罪活动情况,及时获取罪证,运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开展的特殊性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卧底侦查、贴靠侦查、复线侦查等。
三、综合性侦查措施
根据案情和侦查需要,将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策略加以综合运用,实行全方位的侦查活动。综合性侦查措施具有集中性和协调性的特点,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统一指挥、集中力量、相互弥补、把握时机。
四、强制性措施
强制性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有关财产权利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1、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继续犯罪或销毁赃证,在侦查过程中,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2、对财物的强制措施
为固定证据和减少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户、存款、汇款、不动产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扣押,除公安机关直接扣押财物外,对于财物的强制措施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3、 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项问题:因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必须严格依法审批、执行;拘传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对证人不能使用拘传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时,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到期后应及时解除;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应注意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家人和律师;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先报请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后执行。
五、运用情报资料的侦查措施
经济犯罪情报资料是经侦部门运用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情报资料工作是经济犯罪侦查中必不可少的基础业务。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情报资料工作可为侦查破案提供信息支持和案件并串服务。
六、侦查协作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密切配合,形成和建立经济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侦查协作具体可以分为:警种间的协作、省市间的协作、港澳警务协作以及国际警务协作等。
1、要加强对人的教育。
经济犯罪重在预防,应当树立于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好预防,就必须强化对人的教育,这是预防经济犯罪最根本的措施。在金钱至上追求物质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严重存在的市场环境里,必须加强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自我约束,抵御物属金钱诱惑的能力,因为再完善的监督机制,仍然离不开人的自觉遵守,从实践中对经济犯罪人员的犯罪分析来看,并非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并非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根本原因足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从而走向深渊。
2、要建立广泛的举报网络。
要对公民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要使每一个公民充分认识到,同经济犯罪作斗争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义务,经济犯罪分子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同时也侵犯了每个公民的利益,他们挥霍、享受的钱财都来源于每个公民为国家、集体所创造的积累,以充分调动广大公民举报经济犯罪的积极性,使经济犯罪置于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的全方位监控之下,还应当设置如110、119一样的免费举报特别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还应注意保护举报人。
3,必须坚决改革现行的人事任免制度。
对每一个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都必须公开透拨,竞争上岗,违纪下岗的制度,反对暗箱操作,防止个别人搞钱权交易,也防止个别通过权钱交易获得某个职位的人,更加变本加厉地违法违纪,捞取钱财。对个别群众,举报较多,一时又没有充分确凿证据的人,必须先停其职一查到底,不能一调了之,使其在新的岗位仍有恃无恐。
4、必须大力强化反贪部门的建设。
要加强侦察人员的素质建设,侦察人员应当具有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不畏强权,勇于牺牲的精神,应当是机智聪明,技能全面,知识广泛的人。要给侦察员配备良好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先进的科学仪器,甚至精良的武器装备。要通过立法的程序赋予反贪侦察人员不同于普通侦察以便于在侦察活动中相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侦破案。
5、还要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
对经济犯罪要坚持快侦快审从重处罚,要加强新闻宣传,要少爆光犯罪挥金如上,奢侈糜烂的腐朽生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多宣传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悲可耻的下场,以震摄社会。要加强立法,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犯贪污罪的,对单位负责人可考虑其是否构成渎职罪。
6、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心理研究。
对经济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前,实施犯罪中,实施犯罪后以受到法律追究时,所特有的不同心理状态,要进行深入研究,掌握犯罪人员在犯罪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和惩治打击,提高惩治经济犯罪的效果。
1、痕迹说:我国社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在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政治文化意识方面还保留着旧社会的痕迹,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经济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法的缺陷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外去寻找内在原因,违反辨证唯物论。
2、源流说:分为犯罪源的原因和犯罪流的原因。源是指私有制社会中导致了犯罪规律,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流是指新社会脱胎于旧社会后必有遗留因素导致犯罪发生,经济犯罪的流是由源引起的。其弱点是新社会代替了旧社会,旧社会已经绝源,缘何不能断流。
3、阶级斗争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退出了历史舞台,剥削阶级不能作为统一的阶级,但作为一般反派力量在一定范围发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犯罪的根源。这种学说也有失偏颇,因为诚然阶级斗争长期存在,但它已不是主要矛盾,与犯罪并不具有直接联系。
4、现行社会制度导致论:它摆脱了传统犯罪束缚,认为某一类犯罪人心理结构中潜在因素,过分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和利益要求,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原有矛盾剧烈变革,刺激一部分人心理结构、提供了外化竿济犯罪。贫困、商品经济因素、政治改革的进程中,现行制度不完善导致经济犯罪、禁而不止、愈演愈烈。
5、商品经济决定论:认为有商品和货币存在,就有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存在,经济犯罪社会渗透到商品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这四个环节过程中,如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中通过职务行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贪污、贿赂,私分等),此外也有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如挪用、侵占等,所以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附产品。
6、商品经济否定论:认为商品经济与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因为商品经济无论在什么条件下都进行等价交换原则,用等量的劳力表明每个人承担等量劳动,以此为交换前提,只能在这种前提下是有平等的交换原因,违反这个原则是对商品经济的否定。
7、综合反映论:认为经济犯罪现存社会各种现象的综合反映。
包括:
(1)经济犯罪的阶级原因是剥削阶级残余势力存在;
(2)经济犯罪的经济原因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犯 罪产生的心然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仍有其固有的核心,正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同时商品经济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弊端也 是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3)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官僚主义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真空的漏洞、管理工作的混乱、缺乏监督、没 有配套的法律;
(4)犯罪人自我的思想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或超前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