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的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养活的收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残废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行政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对上述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录口供时说不知情,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事实,那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在录口供时不知情,但是有其他证据印证其知情的,也可以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