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该条款以“应当”表述,表明签订书面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
未签合同需承担双重法律责任:
1. 支付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此规定通过经济惩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约。
2.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满一年仍未签合同,法律直接推定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丧失单方解除权,且需自用工满一年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实际补签日。
即使劳动者口头同意不签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书面合同是劳动关系存续的法定形式,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条件如下:
1. 时间范围: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2. 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实际应得工资为标准,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费等非常规性收入。
3. 例外情形:用人单位能证明未签合同系因劳动者拒绝签订且已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可免除双倍工资责任。
无固定期限合同下的赔偿规则如下:
1. 视为订立后的权利义务:满一年未签合同即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需立即补签书面合同并缴纳社保。
2. 违法解除的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存在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与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方式一致,但适用情形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