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走私行为: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1、贸易走私
(1)伪报。如品名、价格、数量、规格、贸易性质和原产地伪报。
(2)瞒报。如集装箱夹藏或实箱报成空箱、价格瞒报。
(3)藏匿。如货物、运输工具(汽车和船舶暗格)、特制藏私工具(特制集装箱)、行邮物品以及人体藏匿(亦称水客走私多见于我国与港澳地区接壤口岸)。
2、加工走私
(1)"飞料"走私法。即保税料件进口后不进厂加工直接内销牟利。
(2)骗取核销法。即采取少报多进、多报少出、假出口、串换料件、假单证、假结转等手段骗取海关核销,以达到走私逃税目的。
(3)倒卖减免税证明法。
(4)假合作"包税"法。指不具备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向享受特定减免税的单位购买减免税设备。
3、海上走私
(1)海上接驳。走私船舶从海上预定地点接驳走私货物,偷运进境。
(2)"蚂蚁搬家"。主要指走私成品油,即走私分子采用积少成多方法逃避打击。
(3)利用改装或特制船舶走私。如双层底改装油轮、舱中暗格货船,更先进的还有特制沉箱水下拖带以及橄榄船等。
(4)靠岸偷卸。即走私分子从未设关码头、港湾、浅滩偷运私货上岸。
4、毒品走私
(1)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如在货运渠道藏匿运输制造安非他明(俗称"冰毒")原料麻黄素进出境。
(2)携带少量毒品进出境。如在国际机场、码头旅检渠道时有发现个别旅客利用人体或行李藏匿携带少量海洛因(俗称"白粉")进出口岸。
(3)邮寄零星毒品进出境。如在行邮渠道时有查获走私分子采用伪报品名邮寄零星摇头丸(俗称"k粉")进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