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犯罪的主体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资格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
4、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动摇了执政党的合法地位。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抛头颅、洒热血,领导贫苦人民翻身得解放,建立新中国,赢得了巨大的威望。而今天少数人的腐败行为极大地侵蚀着党的肌体,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少数地方,党的干部蜕变为官老爷,打着党和政府的旗号鱼肉乡里,党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切实执行,党的威望被降低,党的组织被涣散,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被疏远,使党执政的合法性受到严峻挑战。
2、削弱了政府的行政能力。腐败行为不但严重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而且直接影响国家机关行政职能的正常行使。少数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利用特权大搞官商勾结,形成利益集团,采取种种办法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甚至操纵政府决策,使政府失去公正性,必然导致政府行政能力的削弱。
3、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贪污腐化、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造成的社会种种不公,极大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败坏了社会良好风气,挥霍了大量社会财富。当前许多重大事故背后往往都有腐败的影子,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成为目前社会矛盾激化、群体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
4、葬送了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党员干部能够走上领导岗位,既离不开其个人的努力,更凝聚着党和国家的长期培养和心血。作为国家的栋梁,他们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巨大的职务权力,丰厚的报酬和福利,远大的前途和幸福的家庭。一旦把握不住自己,锒铛入狱,不仅自己身败名裂,大好前途瞬间化为乌有,也使家庭失去顶梁柱,甚至牵连妻子儿女,落得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