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足额工资发放待遇,单位在产假期间工资只发一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当然可以要求公司足额发放。
企业在女职工工作期间未购买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不单独参保,应是五保一起缴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产假期间该职工的工资应由企业承担,发放标准和女职工生育前薪水一致,也就是产假等同于出勤。
企业在女职工在职期间已经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那么女职工就能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先由企业进行垫付,再由当地社保机构补发给企业。这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就等同于产假工资了。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是针对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补给。国家对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计算公式为:当月企业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因此,计算的结果有可能高于也有可能低于产假职工平时的月工资,在低于产假职工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除生育津贴外,不足的部分则由企业补齐。
产前假工资发放:产前假不在产假范围内。产假的一般基础规定是98天,含产前15天(产前假不在这15天范围内)。产前假是怀孕七个月以上,个人提出申请,公司考察工作情况后批准的,最长可休两个半月。产前假按不低于申请职工月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法律规定,在生育后因个人或家庭等各方面原因确实有困难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的,职工可提出申请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申请职工月工资的80%标准发放。
1、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