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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包括哪些?司法人员犯罪是否从重处罚?

2020-05-11
导读:司法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言一行都代表了国家的形象,司法人员犯罪属于知法犯法,理应从重处罚。那么司法人员包括哪些?司法人员犯罪是否从重处罚?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人员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的化身,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其在司法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无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统一实施密切相关。

司法人员犯罪是否从重处罚?

  司法人员构成以下罪名,需从重处罚:

  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

  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

  4、犯诬陷罪的;

  5、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

  7、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或者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8、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9、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司法人员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1、利用职权,以案谋私

  个别政法干警利用手中职权捞取好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玩忽职守。如有的干警明知工作无小事,但在具体执行上制度不落实,管理、教育不到位,为谋取“小集体利益”枉法处罚。个别基层派出所为了谋取“小集体”利益,采取打白条或用非罚没收入收据收取保证金或非法所得等,为“小集体”聚财。

  2、忘记职责,贪赃枉法

  个别政法干警缺乏责任心和正义感,忘记自己作为政法干警,维护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职责,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依然无动无衷,不履行职责,反而贪赃枉法。谋划策,尽量压低地质灾害赔偿标准,使老百姓的合法权受到损害。

  3、犯罪人员多为政法部门负责人或掌握实权的关键岗位人员

  从司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占100%。从工作表现来看,多数都是单位的骨干力量,他们一般都掌握一定的决策权或者处分权,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有的对工作不负责而失职渎职,有的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等等。

  4、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比例较大

  一些司法机关在收费、收取罚没款、冻结扣押款、赃物处理方面的管理不规范,容易诱发贪污、挪用公款、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的发生。个别司法人员利用收费、收取罚没款、冻结扣押款、赃物处理职权,采用各种手段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各种款项供个人使用。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贿赂则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司法人员履行的裁定权、处分权往往成为个别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的工具。

  5、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特殊,且执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影响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引发群众上访,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在过往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例当中,集中表现为贪污受贿,某些关键的工作岗位的司法人员,非法收取他人的贿赂,然后就用自己个人的力量影响案件的审判,社会影响是非常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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