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
不合法。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固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1、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2、从2019年1月1日起,平等就业权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之中,被歧视的湖北职工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对于已有工作的湖北职工,受“恶意解雇”、“恶意欠薪”等就业歧视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