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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恶意抢注“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的行为?商标被恶意抢注如何维权?

2020-05-13
导读:在新冠肺炎发生以来,有多家企业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如何看待恶意抢注“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的行为?商标被恶意抢注如何维权?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哪些?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看待恶意抢注“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李文亮”作为公众人物姓名早已家喻户晓,而“火神山”“雷神山”两家医院于今年2月17日注册成为事业单位,其本身拥有该名号的在先权利。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方面表示,鉴于当事人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实施上述行为,均依法予以处罚。所有申请人均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代理机构分别处以7万元至8万5千元不等的罚款。此外,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代理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商标被恶意抢注如何维权?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对已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法院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2、证明未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需要注意,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则提出异议的时间不限制于5年。

  (二)申请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申请撤销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三)与抢注人达成和解

  通常这种情况适用于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以后。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使用人可以通过与商标注册人协商,取得授权许可或者通过转让取得商标权,否则就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限制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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