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地点有明确规定,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快递公司相当于该条规定中的承运人,如无例外,应当以消费者购物时选择的收获地点为交付地,商家在此过程中承担着将货物运送至该地点的义务,否则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杨洁表示,在未经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与消费者无关,由消费者来承担如丰巢规定的快件保管费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当快递员已经送货上门,商家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此时若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收取货物,而与丰巢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此时丰巢就有了收费的基础。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智能快递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智能快递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且在投递之后应及时告知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依据以上规定,对于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的不规范行为,消费者可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邮政管理部分有权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