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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闻采访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么处罚?新闻记者证可以借给他人使用吗?

2020-05-15
导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作为新闻工作者,担负着引导正确舆论导向的重任。但是却频繁出现的假新闻和不公正报道以及媒体判断超越司法审判的现象。那么借新闻采访谋取不正当利益怎么处罚?新闻记者证可以借给他人使用吗?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借新闻采访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么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规定: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可以借给他人使用吗?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所以记者是证是不能供给他人使用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九条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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