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的个人收入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金等均应纳税。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不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应签订劳务合同,可以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应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需要缴纳社保。同时,按照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对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