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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哪些原则?

2020-06-08
导读: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那么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哪些原则?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有哪些?

  1、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电子侦听是指通过窃听设备对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性的口头谈话进行侦听。就有点像那部很火的《窃听风云》。

  2、电信监控:电信监控是指通过对各种通信方式的联系进行监控。

  3、电子监控:电子监控和电信监控不相同。电子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获取图像讯息。一是进行秘密的拍照与录像;二是使用电子设备对侦查相对人进行监视、跟踪、定位。

  4、邮件检查:邮件检查是指对纸质的通信和包裹、快递等物流进行秘密检查。

  5、密搜密取:密搜密取是指对侦查相对人所处的地点、物品进行秘密的搜查以及提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

  6、外线侦查:外线侦查是指技侦部门所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等综合性手段。

  7、网络侦查:网络侦查是指对互联网展开秘密侦查的一类手段的统称。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哪些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及其他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没有对其适用的原则作出直接规定。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具有扩张性和侵权性,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从域外立法规定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措施必要;二是合理怀疑⑵。因此,基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点和对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重罪需要、侦查必需”的原则。

  1、重罪需要的原则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等,在“侦查犯罪的需要”情况下,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相关规定,体现了重罪需要的原则。“重罪需要”原则,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重罪”与“需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重罪”指法条中明示的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二是,指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的理解介于不需要与必需之间,这就为权力主体使用该措施放宽了条件。重罪需要的原则,指的是立法规制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本着需要的原则,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2、侦查必需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第148条第3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此条款,在条文中直接明示了“必需”的原则;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此条款,如前所述,也体现了侦查必需的原则。上述两项条款规制的情形,适用侦查必需的原则。即在采用其他侦查措施与方法不能达到侦查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纵观刑事诉讼立法之前的公安机关,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也有“侦查必需”的要求:即只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才能侦破的重大犯罪案件,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因此立法条文中体现的侦查必需原则与侦查实践的权力主体侦查必需的要求相统一。侦查必需的原则,指的是立法规制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本着必需的原则,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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