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营运9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之后为1年1审,使用年限超出15年后,每半年审验1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时,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时至20年;
3、旅旅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时至20年;
4、营运(非出租)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时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时至15年;
6、微货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时;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时至12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