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村民对分配、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承包的土地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按照遗产由子女分割继承。
2、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承包的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在父母没有将土地赠与女儿使用的情况下,是不能将父母的承包地转入名下使用的。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农村土地使用权到期,可以向发包方申请继续承包,依法经过土地承包程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