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工作,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为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成年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工人。
下列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去做: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等强烈震动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此外,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另外五方面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体检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