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什么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0-06-17
导读: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那么什么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

  1、违法事项

  比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或者说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举例: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等行为。

  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比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等。

  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

  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5、单纯的不作为

  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地役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合法。

  无因管理虽然没有合法的依据,但该行为阻却违法性。这是因为虽然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但是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从而阻却了违法性。因此,基于无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这一点,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其产生的债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2、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一个最重要法律后果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因其无因管理行为而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如保管费用、维修费用,这些费用本来应该是受益人付出的,故而管理人享有向受益人主张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2)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

  (3)理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没有谨慎管理,从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的,应付损害赔偿义务。

无因管理过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新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