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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2020-06-19
导读: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那么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2、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3、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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