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加害人和被害人的主观过错,损害程度,经济状况及执行问题等因素确定。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5、侵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婚姻法》并没有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从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在《<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的作出了规定。具体可归纳如下:
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起诉;
5、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不成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6、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损害赔偿应在一年内提出,对于无过错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离婚后又反悔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