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少妇判刑可以依据以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满十四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属于结果加重犯,从重处罚,最高可至死刑。
如使用暴力手段或者其他手段,罔顾被害人的生命,为了到达奸淫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比如殴打,下迷药过量,奸淫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不治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强奸致人死亡”情节,此时,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在刑法理论上,这是吸收犯。而在实施完奸淫行为之后,另起犯罪意图,如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属于另一个犯罪行为。这时,就要以强奸罪和故意伤人罪数罪并罚了。因为在强奸行为完成后的杀人行为,是另有犯意、独立的犯罪行为,不能再被强奸行为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