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企业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列入时间和作出决定机关。
2、企业结合列入事由,作出履行公示义务等修复企业信用信息行为。
3、企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见附件)及有关材料。
4、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受理、核实以及审批。
5、市场监管部门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制作决定书并送达企业。企业签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6、市场监管部门调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关于申请企业信用信息有关内容。
企业应根据不同列入情形履行公示义务或者修复企业信用,具体为:
1、补报未报年度报告。
2、补录未按规定公示的应公示信息。
3、更正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