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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陆上货物运输可以拒赔?货损的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2020-07-17
导读:国际货物运输一般采用水陆空三种方式,不管哪种方式都没有绝对的保险。那么哪些情况陆上货物运输可以拒赔?货损的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情况陆上货物运输可以拒赔?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现在要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一般在投了保险之后,被保险人为谋取利益会有故意骗保的行为,在陆上货物运输的时候,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那么相应的损失就会被拒赔。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发货人虽然不直接参与运输,但要是交易的货物本身有问题,或是商品包装出现问题的,那么在运输的时候要出现问题了,那么国际货物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拒绝赔偿的。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关于货物本身的情况,关键还在发货人身上,或是由于收货人的时间安排,导致一些有保质期的物品出现不良情况。而商品自身出现的问题,基本上是不关货物保险公司的事了。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其实,要是路途较远的话,这点货物损失是该预计到的了,而国际货物保险公司只是负责运输,因此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拒绝赔偿的。

  5、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在运输之前,一般会先承运人和托运人签个运输合同,里面关于什么样的在途损失,都可能已经有事先约定,而事先说好谁赔的事,那么不在责任范围内的,货物保险公司自然可以拒绝赔偿。

货损的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谁?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托运的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当然,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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