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根据“法定赔偿”赔偿,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向法院起诉了的,那就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以及2009年修订施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等情形可进行处罚,可根据情况责令盗版用户承担停止侵权,并处正版软件价格5倍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构成侵权,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起修定施行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4年、2007起先后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并以“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三种情形构筑商业使用盗版行为犯罪构成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