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重大立功表现的,必须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上的应当减刑意思是指必须减刑,必须减刑是针对重大立功表现的。
1、限制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于下列三类犯罪人员,限制适用减刑,对其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限制减刑;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限制减刑;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2、时间限制
尽管法律上规定是可以减刑的,但减刑是时间限制的,不可能出现通过层层减刑而迅速出狱的现象。
通常情况下,减刑的期限必须要遵从以下的限制:
判处管制、拘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