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错误进行逮捕的后,公民是有权向公安机关进行索要赔偿有关赔偿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3、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等主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