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我国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果是在违背女方意愿的前提下,男方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双方是男女朋友,有违背女方意志的都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强奸罪。
但是,以下情形不构成强奸罪:
1、虽然男方是醉酒后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但只要女方也是自愿的,并没有感到意志被强迫,也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而是普通的男女交往行为。
2、男方是病理性醉酒后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所谓病理性醉酒是为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基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一种状态,从表面上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已经超出了刑法所规定的醉酒的范围,属精神病范畴,此时男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其行为即使构成了强奸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普通性醉酒只是一种酒精,犯罪是需要负责任的,所以二者应该严格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方明知自己严重醉酒后会出现病理性醉酒状态,还故意将自己灌醉,通过醉酒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丧失,进而作出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称之为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此时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定可构成强奸罪。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婚内构成强奸要具备以下条件:
1、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
2、出于报复、贪图钱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
3、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