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法院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
7、对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1、训诫,以口头形式批评教育妨害行政诉讼的人;
2、责令具结悔过,命令行政诉讼的人写悔过书,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犯;
3、罚款,强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最多不超过1000元;
4、拘留,暂时限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的人身自由,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