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2、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应实际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5、应了解土地使用权的位置。
6、应了解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属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注意带限制性、制约性的内容。
7、应了解土地的建设规划和设计的要点。
8、应了解土地的转让年限。
9、应弄清土地使用权是否有禁止性和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