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及《解释一》、《解释二》未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是在《解释一》第7条、第8条、第9条中规定,相关请求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宣告。
而《婚姻法》第11条却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登记的唯一法定机关,亦有权进行无效婚姻宣告。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