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处理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劳保、辞职辞退、劳动补偿以及工伤等方面产生的劳动争议。
2、设立依据不同。经济仲裁机构是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处理经济纠纷的独立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部门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
3、立案条件不同。经济仲裁必须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明确具体的仲裁条款或事后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才能申请立案。劳动仲裁是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要个人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可以申请立案。
4、适用法律不同。经济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通过仲裁一裁终局法律手段解决的方式,适用的是《民法》、《合同法》、《仲裁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劳动仲裁处理的是劳动争议,适用的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5、仲裁效力不同。经济仲裁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定原因,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多数情况下可以再提起诉讼。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等。
一、申诉:申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申诉人应按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申诉人系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登记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自申诉人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发给通知书。
申诉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交受理费、处理费,不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的按撤诉处理。
三、应诉:申诉人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发给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诉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诉人也应按规定预交处理费。
四、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应有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及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