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
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够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