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1、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种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很好地辨认遗嘱人的订立遗嘱的行为,其见证行为无法落实和生效。
2、与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是指与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例如债权人及受益人的直系亲属等。
3、遗嘱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人的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订立的见证人,遗嘱继承是指通过指定继承人的方式进行遗产继承的,遗嘱人把遗产交由继承人继续的,继承人本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类似于当事人本人的证词证言并不能直接取证,证明力低下。同理,继承人本人作为见证人的,也不能起到见证的作用。
口头遗嘱没有有效期,只有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