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我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行政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二是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是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是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
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
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垄断可以分为:
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