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施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的话,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是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的犯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你实施了放火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成放火罪的,构成严重后果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而对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至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话,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