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观上具有运输、携带或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过境的行为,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从客观方面看,主要看行为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口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凭证才能出境,可见并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文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走私行为,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文物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