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需要开庭审理后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断是否判决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而不是直接判决离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就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没有,法院判决的离婚只有离婚判决书,没有离婚证。
对于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凭证。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