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