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辱骂,属于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诽谤,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
2、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