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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0-12-17
导读: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那么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包括:

  1.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

  2.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

  3. 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死亡;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 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致使其死亡的;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 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 非法行医致使就诊人死亡,等等。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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