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以军人为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因公殉职赔偿最新标准,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因公殉职一般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