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