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异地就业按照规定建立社保关系与缴费后,需要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异地包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2、审核转移接续申请新参保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需要原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于不符合异地接续条件的,需要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书面说明。
3、原社保所在经办机构在接收同意接收函以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异地转接手续。
4、新参保经办机构在受到原参保人社保关系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入地开具)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入地开具)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地开具)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地开具)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办理的,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异地转移需要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