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合同的生效要件为: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格式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
在实践中一般为合同无效情形居多。
(1)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
①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②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③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2)格式合同有效
格式合同成立并不具有无效的情形时,格式合同此时有效。
合同法未规定此问题,但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处理,当事人预先约定无效后的补偿是正确的形式合同自由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合同不不公正。因此需要接受公正性检验,看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等情况,如果是格式合同看是否存在第40条规定的免除自己责任、剥夺对方权利等情形。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合同条款、约定,都要经受公正性的检验,因为现代的合同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该限制即不能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