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规定,适用双规的条件是:
1、凡“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
2、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掌握其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
(2)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
(3)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3、主体是县处级及以上才能实施双规。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
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
二是"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对党员采取的"双规"措施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双规"一说。"双规"只是各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与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