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中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1、写更名申请(更名申请 XXX派出所,我叫XXX,性别,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年N周岁,因周围四邻重名N人,给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故申请更名为XXX,望批准.申请人 XXX 某年某月某日);
2、街道或单位的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