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突发公共事件分几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应急处理?

2021-09-08
导读: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那么,突发公共事件分几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应急处理?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突发公共事件分几类?

  (1)按照成因:自然性突发事件、社会性突发事件。

  (2)按照危害性:轻度、中度、重度危害。

  (3)按照可预测性:可预测的、不可预测的。

  (4)按照可防可控性:可防可控的、不可防不可控的。

  (5)按照影响范围:地方性、区域性或国家性、世界性或国际性地方性突发事件。有限范围发生,影响范围小。一般只需当地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应对,无需外来协助。但当地政府有责任义务及时向上级报告,以备扩大延伸和恶化时提供援助。

  区域性或国家性。需中央政府出面调度资源救援处理,也需各省或当地政府积极协调配合。民间资源援助也必不可少。

  世界性或国际性。

  (6)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7)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目的是落实应急管理的责任和提高应急处置的效能。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负责组织处置,如汶川地震, 南方19省雨雪冰冻灾害;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政府负 责组织处置。

  我们还制定了专门的分级标准,其中一条共性的、最重要的标准是人员伤亡,死亡3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10人至30人为重大,3人至10人为较 大,1人至3人为一般。具体确定时要结合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情况和其他标准具体分析。

突发公共事件法定性质有哪些?

  1.突发性

  对能否发生、什么时间、地点、方式爆发、程度等都是始料未及,难以准确把握。来源于三方面因素:有些突发事件由难以控制的客观因素引发;有些爆发于人们的知觉盲区;有些爆发于熟视无睹的细微之处。

  2.复杂性

  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的结果,总是呈现出一果多因、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的复杂状态。多变性,处置不当可加大损失,扩大范围,转为政治事件。突发事件防治的组织系统也较复杂,至少包括中央、省市及有关职能部门、社区三个层次。

  3.破坏性

  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标志,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还体现在对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造成的破坏性冲击,进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4.持续性

  整个人类文明进程突发事件从未停止过。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 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次数,减轻其危害程度及对人类造成的负面影响。无数次突发事件使人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得更加成熟,行为更加理性。突发事件一旦爆 发,总会持续一个过程,表现为潜伏期、爆发期、高潮期、缓解期、消退期。持续性表现为蔓延性和传导性一个突发事件经常导致另一个突发事件的发生。

  5.可控性

  控制指掌握住使之不超出范围。从系统论看控制是对系统进行调节以克服系统的不确定性,使之达到所需要状态的活动过程。是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重要内容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6.机遇性

  突发事件存在机遇或机会,但不会凭空掉下来,需要付出代价。机遇的出现有客观原因,偶然性之后有必然性和规律性。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人自身的努力或变革,才能捕捉住机遇。但突发事件毕竟是人们不愿看到的,不应过分强调其机遇性。是机遇,也需要有忧患意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了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最新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